2)第1219章 大明律_崇祯十五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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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务繁忙,没有时间审案做推诿。”

  “前年,广西有一件案子,知县曲解大明律,妄下判决!县民不服,告到省城,方才大白于天下。”

  “山西有仵作,竟然不知验尸五法,但有命案,竟然是将过去的验尸报告,拿过来随便一抄了事!”

  “这样处置,焉能没有冤案?”

  “天下百姓,一求安居乐业,没有盗匪,二来就是司法公正,明镜高悬,但有委屈,官府可以主持公道,惩恶扬善,如果百姓空有冤屈,却得不到伸张,必然对官府失望,对朝廷失望,时间长久,民怨累积,必然会惹出乱子。”

  “此种种乱象,非改不可。”

  ……

  很快,内阁传出消息,说陛下要依照大明律,制定新的条例,同时修改官制,新设司法官。

  简单一句话,以后的知县知府只抓地方行政,不再管司法,但有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,将有专门的法官进行审理,知县知府所有事务一把抓,升堂审案、衙役口喊威武的场景,将变成历史。

  行政权和司法权,将被分开。

  至于维持治安,抓捕盗贼,当然还是县令的事,只是如何定罪,就不是县令可以参与的了。

  当然了,一县之首还是知县,县司法官的品级为从七品,和县丞同级,位在知县之下。

  消息传出,又是轰动。

  一县父母官,主管县内的一切,这已经是千年的传统,从没听说过有什么问题,陛下怎么别出心裁,在知县之外,要新设什么司法官?这是分知县知府的权力吗?又者,朝廷财税紧张,如果新设司法官,岂非又得多发俸禄?

  至于修订法律,就更是重大了。

  历朝历代,增修律法都是一件大事,本朝从开国到现在,虽然世事变化,皇帝更迭,但大明律的本文自太祖皇帝订下之后,就始终未再动一字,有变通之处﹐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﹐辅律而行。

  弘治十三年制定《问刑条例》二百七十九条。嘉靖二十九年重修﹐增内三百七十六条﹔万历十三年又重修﹐增内三百八十二条。此后律﹑例并行。

  现在隆武陛下要增订大明律,岂非是大事?

  立刻,朝臣中就有人提出反对意外,认为大明律已经很是完善,何必劳民伤财的修改和折腾?

  但隆武帝坚持。

  ……

  内阁和刑部还是领受了命令,开始进行大明律的增编和细定。

  《大明律》共分30卷,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成,篇目有名例一卷,包括五刑、十恶、八议以及吏律二卷、户律七卷、礼律二卷、兵律五卷、刑律十一卷、工律二卷。

  照隆武帝的意思,将增加《商律》,在保护商人的权益之外,亦提出“专利保护”。

  《吏律》新增,行政官员不得干预司法,违者重处。

  《刑律》新增上诉制度,认为县法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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